动物防疫工作是我国养殖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2007年一次修订和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其构建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对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养殖业转型升级和全产业链现代化建设处于关键时期,对一些重大动物疫病已经初步具备了从有效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的基础和条件。目前,虽然动物疫病总体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养殖业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但动物防疫工作的新目标、新方向已经明确,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并通过全面修订解决2007年版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部分法律制度缺失、防疫责任体系不健全以及法律责任设定不强等问题。2018年9月,动物防疫法修订被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开展修订草案起草等工作。
2018年8月以来,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多地发生,对生猪养殖产业造成重大影响。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野生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疫情对群众生活的影响,切实维护人民健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并将动物防疫法修订明确为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中的一项重要立法项目。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动物防疫法修订进程,用七个月的时间进行了三次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全文,于2021年1月修订通过动物防疫法。因此,动物防疫法的修订颁布,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健全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立法成果。